第一篇 全面认识诉讼保全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人民法院的职权决定,对当事人争议的有关财产采取临时强制措施的制度。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财产保全分为诉讼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知识产权法还规定了诉前行为保全制度(诉前禁令)。
一、诉讼(诉中)财产保全
1.概念
诉讼中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或者作出判决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2.适用条件
诉讼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诉讼中需要对有争议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付款诉讼,即诉讼请求具有财产付款内容。
(2)由于主观或客观因素,未来的有效判决无法执行或难以执行。主观因素包括当事人有转让、损坏、隐匿财产或者可能采取的行为;主要客观因素是诉讼标的物易变质、腐烂,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会造成更大损失。
(3)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和法院作出有效判决之前。在一审或者二审程序中,案件未结束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判决生效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不得申请财产保全。
(4)诉讼中的财产保全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未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是,人民法院一般很少裁定财产保全的权利,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在诉讼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前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金额应相当于要求保全的金额。人民法院不提供担保的,可以驳回申请。被申请人在诉讼中财产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可以直接从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中获得赔偿。
二、诉前财产保全
1.概念
诉讼前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紧急情况下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将受到不可弥补的损害。因此,法律赋予利害关系人有权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
诉前财产保全是一项紧急保全措施,旨在保护利害关系人免受不可弥补的损失。例如,如果双方签订购销合同,买方应按约定向供方支付150万元的预付款发现供方有欺诈行为,无法履行合同,付款可能转移,如果不及时采取强制保全措施控制,将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由于从债权人起诉到法院受理需要一段时间,法律有必要要求法院在紧急情况下及时保存可能转让的财产。
2.适用条件
(1)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必须有付款内容,即申请人未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有付款内容。
(2)紧急情况下,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会给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3)利害关系人应当在起诉前申请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即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或者被申请人侵犯权利的人。
(4)申请人必须在起诉前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在起诉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民事诉讼法适用意见》的规定,诉讼前财产保全和财产保全必须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缴纳保全费。
诉讼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即利害关系人,必须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提起诉讼,通过审判解决与保全财产有关的争议。利害关系人未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三、诉前行为保全
中国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法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知识产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申请法院采取措施,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犯专利、商标或者著作权“诉讼前停止侵权”,诉讼法上叫“诉前行为保全”。
《巴黎保护工业产权公约》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权利人有权对其进行处理“商标或商号非法装饰”行为、“假冒原产地和生产者标记”行为、“不正当竞争”采取适当的法律补救措施,有效制止这些违法行为,包括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停止诉前财产保全。根据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立法和司法实践,2000年修订的《专利法》第61条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侵犯专利权的,如果不及时制止,其合法权益将受到不可弥补的损害,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民事诉讼法》第93条至96条、第99条适用于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民事诉讼法》第93条至96条、第99条适用于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发布了《关于停止对诉前专利侵权适用法律的若干规定》;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第57条和《着作权法》第49条也有类似规定。建立了我国知识产权法诉前财产保全制度。
此外,中国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的申请,裁定财产保全,责令当事人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当事人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未提出申请的,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第二篇 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当事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两份交法院核对原件):
(一)受理案件通知书复印件;
(二)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个人签名、单位盖章);
(三)担保财产所有人出具的担保函(单位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外人必须亲自到法院签字);
(4)担保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如:
必须提供房地产担保:
A.房产证复印件
B.房地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担保房地产无查封、无抵押证明;
汽车担保必须提供:
A.驾照复印件,
B.车辆管理部门出具的担保车辆无查封、无抵押证明;
银行存款银行存款担保:
A.银行存折复印件(核对原件)
B.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一年以上。
(5) 担保财产所有人的身份证或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
(六)民事诉状;
(7)授权委托书;
(8)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9) 申请保全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地产登记表、车辆驾驶证复印件、购销合同等);
当事人申请冻结银行存款的,应当提供具体的银行账户和开户银行;
(11)当事人申请查封、扣押机械设备、货物等物品的,必须提交准确的名称、储存地点、数量、价值和储存,并按照法院的要求承担查封、扣押物品的储存责任。
(12)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13)法院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篇 相关文件格式
(财产担保申请、担保函、财产置换申请格式)
财产保全申请
申请人:
1.申请人需要注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地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
2.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当注明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等。
被申请人:(格式同上)
申请事项:
要求法院查封、冻结被申请人XX财产
(说明诉讼保全财产的准确名称:财产以财产登记中心产权登记表上的地址为准;查封机械设备说明财产存放的地点、数量、价值、存放情况;银行存款应说明具体的开户银行、等)。
事实及理由:
(简要说明采取保全措施的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自愿拥有自己的XX财产作为担保,上述担保财产的所有权明确,无争议,未依法查封、监督。因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而造成损失的,申请人愿意对上述财产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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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函
担保人:XXX,男,身份证号:……
因XXXX与XX因XXXX本案已向贵院申请财产保全,现担保人愿做以下担保:
担保人自愿拥有自己的XXXX财产,作为XXXX与XXXXXXX争议案件向贵院申请财产保全财产担保,确保上述担保财产的所有权明确,无争议,未依法查封、监督。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担保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担保人: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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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换财产申请
申请人:
1.申请人需要注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地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
2.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当注明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等。
被申请人:(格式同上)
申请请求:
请求人民法院同意申请人使用人民币XX以1万元现金为担保,以申请人名义申请终止XX市XX区XX路XX号XX栋XX查封房地产。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原因XXXX争议,被申请人的方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起诉并向贵院申请财产保全。【(XXXX)X民X初字第XXX民事裁定书以申请人请人名下的位置XX市XX区XXXX路XX号X栋XX室房产。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正在办理房屋抵押贷款手续,而贵院的查封导致申请人无法办理。“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现在申请人提供人民币现金X万元担保,请求人民法院解除申请人名下的位置XX市XX区XX路XX号XX栋XX查封房地产。希望批准。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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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1、在车辆管理处打印无担保、无查封证明。所需材料为:
(一)个人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车辆行驶证;
(3)授权委托书;
(4)受托人身份证。
携带原件检查上述材料。
二、到房地产登记中心打印无查封、无抵押证明,所需材料为:
(一)个人:身份证、产权证原件;
(2)单位:介绍信、查询人身份证、产权证原件。
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提交当事人的委托书、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当事人为自然人的,不能提交委托人身份证原件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过公证或者认证;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当事人为境外注册企业的,应当经过公证或者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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